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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2018-05-09

第一条根据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领发[2007]34号)及相关补充规定(领发[2007]1104号)、《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9〕279号)、《关于印发APEC商务旅行卡有关文件的通知》(领七函〔2011〕232号)、《关于试行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办领函[2012]610号)及《关于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领函〔2013〕75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山市外事侨务局(以下简称市外侨局)负责本市企业申办旅行卡的受理、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行卡持卡人享有在有关口岸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四条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照规定申办旅行卡(具体请

参照“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基本条件”):

(一)因业务关系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本市民营企业人员,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中方(大陆)人员指三资企业中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的人员。

(二)所属企业开办三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与APEC经济体有业务往来,为本市有实力、有需求、有信誉的外向型企业;

(三)申请人须在所属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的记录。

第五条首次申请或续办旅行卡,申请人应通过所属企业向市外侨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1.《中山市企业人员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报告表》1份,分别加具企业和镇区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公章;

2.《关于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函》1份,加盖企业公章;

3. 申请人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加盖企业公章;

4. 申请人在本企业的任职证明1份(需用公司信笺纸打印并盖公章);

5. 填写《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一览表》1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6. 申请人所属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各一式1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7. 企业近三年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电子缴税凭证复印件或完税证明复印件各一式1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8. 企业近三年与部分APEC经济体有关的进出口情况证明(如进出口报关单)各一式2份,并加盖企业公章;若报关单上无法显示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为本企业,或企业产品委托其他公司进出口,还需提供相关代理合同、协议、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2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9.企业法人担保函2份(如果是企业法人申办,担保函除了法人的亲笔签名外,同时请加上一名企业的副总以上人员亲笔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10. 首次申办APEC卡的企业需提交《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单位备案表》2份(再次申办的无需提交),并附上法人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

11. 关于续办卡:建议在APEC卡有效期六个月内可提出申请续办,续办材料与新办卡相同。续办时未过期的APEC卡可继续使用,但须提交复印件2份;已过期的APEC卡须交回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2份,申请人亲笔签名与护照签名一致并不能触碰边框;

2. 申请人《个人简介》2份,由申请人亲笔签名;

3. 申请人《授权委托书》2份,由申请人亲笔签名;户籍及居住地均不在中山的申请人暂仍需自行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证明的有效期须在两个月以上,以开具日起计算);

4. 有效期不少于3年半以上(建议不少于5年半)的护照首页复印件2份,同时交验核查护照原件;

5. 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核查身份证原件;

6. 非本市户籍申请人需提供一年期以上居住证(明)复印件1份;

7. 申请人近3个月内拍摄的大一寸纯白底彩照3张;

8. 申请人在本企业近一年以上的社保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请凭身份证和社保卡到人社部门自行打印,若申请人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可不提供参保证明);

9. 填写《中山市出国人员资料表》1份。

第六条市外侨局受理上述申办材料并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后,将身份证、护照原件退还申请企业,为符合申请规定的申请人出具公函,连同申办材料报送省外办。

第七条市外侨局负责本市旅行卡的管理工作。

对持用因私护照申办的旅行卡,且该企业对外交往业务多,企业管理上轨道,旅行卡相关管理制度健全,经企业申请,市外侨局视情将旅行卡交由此类企业自行保管。市外侨局对自行保管旅行卡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按规定收回企业旅行卡自行保管权。

被批准享有旅行卡自行保管权的企业应建立旅行卡管理和领用制度,切实按“专人专柜”管理及做好旅行卡保管工作,有关制度需报市外侨局,并由市外侨局报省外办备案。日常工作中自觉接受市外侨局的检查,每年年底需将本企业人员使用旅行卡的情况和企业对旅行卡实施有效管理的情况书面报告市外侨局。

第八条 持卡人回国后应按照企业管理规定及时交还旅行卡。

第九条旅行卡有效期届满或届满前六个月内,申请人可以按照首次申办程序申请续办旅行卡。

第十条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或持卡期间,因护照页数用完、遗失等原因而更换护照的,应及时报市外侨局办理更换旅行卡上对应的护照号码或更换旅行卡的手续。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外侨局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使用旅行卡,并向市外侨局提出书面申请的;

(二)旅行卡遗失或损毁的;

(三)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应具备资格的;

(四)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管理规定的;

(五)市外侨局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市外侨局将不定期对有关企业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每年年底进行年检。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外侨局报省外办,并由省外办报请外交部视情对相关企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等措施:

(一)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持卡人出走或出访滞留不归,其所属企业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四条企业或持卡人利用旅行卡从事非法移民等违法活动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外侨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2018年1月20日修订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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