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9
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
审核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境内机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审核原则 1.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需按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 2.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3.境外企业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境内投资主体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 4.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同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 5.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变更登记。 6.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注销其登记。 7.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需追加投资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金额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8.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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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0.其他相关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