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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2017-11-28

申请条件 材料要求 审批流程 审批时限 收费标准 联系方式 法律法规
  •   我国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需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各项待遇,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同时被我国与其注册所在国家(地区)税务当局确认为税收居民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居民身份。如经确认为我国税收居民,可适用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手续。需要证明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一式一份);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3)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4)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可以向市国税局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照市国税局要求报验原件。

  • 受理—判定—开具


    注意事项及温馨提示



      1、本辖区内的中国居民企业直接将资料提交到市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本辖区内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主管的县及以上税务局提出申请。

      2、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3、市国税局办结期限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4、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市国税局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

      5、企业到中国境外开展对外投资、经营或提供劳务活动时,应关注所在国家(地区)是否已经签订了税收协定,并判断是否符合在当地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条件。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中国的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居民证明》,以此证明企业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并将此证明交给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作为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凭证。  


  •   1.一般情形

      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特殊情形

      市国税局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补充资料的时间

      市国税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的,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时限。  

  • 0760-8838882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

      3.《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全文

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统称《税收居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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