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东省商务厅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 2018-01-25
1月25日,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就“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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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速览
《办法》共6章26条,明确了商务、金融、国资等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能依法开展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等工作,规定了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时将对外投资备案相关情况通报商务部汇总,商务部定期将汇总信息反馈给上述部门和机构,按照“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原则,形成监管合力。
出台背景
目前,我国对外投资流量已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2位,存量跃升至第6位。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对外投资领域还存在一些体制性制度性的问题和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外投资的发展。如: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的管理模式尚未有明显改观;监管合力尚未有效形成等。
新时代对外投资管理工作扬帆起航,此次商务部会同7部门联合印发的《办法》作为新时代对外投资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在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统一汇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性改革举措,旨在实现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管理,推进对外投资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对外开放大局。
6大亮点看《办法》
“一建立”
《办法》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
“五明确”
《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进行管理,负面清单明确限制类、禁止类对外投资行业领域和方向,进一步便利境内投资主体开展对外投资。
《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备案或核准。这种“穿透式”管理有利于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但同时也要明确,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最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办法》明确“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当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时,按“一事一报”原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将情况通报商务部。
《办法》明确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办法》规定了重点督察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相结合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将所有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实现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
《办法》明确强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对外投资管理工作。《办法》规定“鼓励相关主管部门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实行对外投资网上备案(核准)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商务部建立“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共同做好对外投资监管工作。
下一步怎么干?
一方面商务部和有关部门将根据《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措施;
另一方面,商务部也将认真做好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的统一归集、监测报告和分析预警,为对外投资宏观管理、有效干预等提供支持。
同时,商务部将着力做好这四项工作!
一是修订《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境外投资条例制订工作,为对外投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强化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开展对外投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完善联络服务平台建设;发挥行业商协会和境外中资企业商会自律作用;研究制定对外投资“黑名单”制度。
四是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加快与有关国家商签投资协定,继续做好国别产业指导、风险防控和权益保障工作。积极培育对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指导企业重视境外利益融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商务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完善和优化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努力实现新时代对外投资工作新提高新突破新局面,推动我国从对外投资大国向投资强国迈进。
【转载来源】中国领事服务网
【转载时间】2018/1/26
【转载链接】http://go.gdcom.gov.cn/article.php?typeid=9&contentId=10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