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走出去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会员登录入口

“一带一路”资金融通面临的挑战及建议

来源: 广东省商务厅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    2021-12-07

  导读


  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因此,必须深入分析“一带一路”投融资建设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为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益建议


  ●“一带一路”资金融通现状


  ●“一带一路”建设存在巨大资金缺口


  ●推进“一带一路”资金融通的几点建议


  “一带一路”资金融通现状


  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结构不断优化,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稳步推进。据商务部统计,2020年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58个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77.9亿美元,同比增长18.3%,占同期总额的16.2%,较上年提升2.6个百分点。在沿线国家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1414.6亿美元,完成营业额911.2亿美元,分别占同期总额的55.4%和58.4%。


  金融部门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大量的融资支持。中国银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共有11家中资银行在29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了80家一级分支机构。3家中资保险公司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设有7家营业性机构。此外,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为发展中成员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亚投行第五届理事会年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亚投行成员已达到103个,投资总额近200亿美元,涉及能源、交通、通信、农业、公共卫生、水资源等基建领域。我国还发起设立了多只对外投融资基金,如丝路基金、中拉产能合作投资基金、中非产能合作基金、中国—欧亚经济合作基金等,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迅速增长,金融部门提供了大量的融资支持。但是,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落后,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量巨大,“一带一路”建设仍然面临较大的融资缺口。在此背景下,提高已有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更多资金参与,对促进资金融通、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带一路”建设存在巨大资金缺口


  (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量庞大


  “一带一路”建设过程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资金需求的满足程度是确保“一带一路”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海港、航空、公路、电力、固定电话等领域基础设施发展水平显著落后于全球平均水平,亟需更多建设资金的投入。据世界银行测算,2030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将达到6499亿美元。“一带一路”投融资机制建设远不止于基础设施领域,还包括更大范围官方主导的发展融资,以及私人部门参与的商业投资项目,从更宽的领域来看,所涉及的资金需求更为巨大。


  (二)国际组织资金供给意愿不足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以主权性质银行贷款为主的中国资金,一直是“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最主要资金来源。相比之下,国际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与捐赠数额相对有限。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以及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一带一路”沿线多边金融机构主要致力于全球或区域范围内的经济发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领域贷款只是其诸多业务中的一部分。尽管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都计划在未来增加对亚洲的贷款支持规模,但基本上年贷款额增加均不超过100亿美元,这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上千亿美元的资金缺口而言远远不够。


  (三)建设项目市场融资渠道不畅


  “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具有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但目前尚未构建一个多层次的投融资体系,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贷款、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发展援助等融资安排。目前,多边开发银行和我国政策性银行、开发银行以及商业银行等发放的贷款,是“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领域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但商业银行不愿意向其认为可能存在风险的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贷款,银行贷款周期通常比项目偿还期要短。另外,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共产品属性、资金量大、投资期限长且收益回报率低等特点,导致“一带一路”建设吸引的股权、债券融资不足,特别是私营资本投资积极性不高。


  推进“一带一路”资金融通的几点建议


  (一)探索金融机构和企业利益共享机制,降低融资成本


  探索以国家信用在国际金融市场融资,再转借给国内的金融机构,以此降低那些没有主权评级的金融机构的外币资金成本。探索外汇管理机构以较低的利率向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的模式,金融机构再以较低的利率向企业融资,企业在获利后向外汇管理机构转付一部分收益,在保障国家外汇储备收益的同时,促进企业对“一带一路”的投资。探索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利益流动机制,通过创设含有期权、对赌机制等的结构性借贷工具,鼓励金融机构以较低利率向企业提供融资,企业在盈利后根据结算情况向金融机构返利。


  (二)加强行业引导,完善信贷监管和考核体系


  我国监管机构与各银行应更加重视项目现金流,不一味强调担保对风险的全额覆盖,允许银行自留一部分风险,促使银行在贷前更加重视客户筛选和贷款尽职调查的工作,在贷中和贷后也更加重视对贷款的提款、还款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应从监管、考核和激励等角度入手,鼓励我国投资者、金融机构更多使用还款方式主要源于自身现金流的项目融资推动“一带一路”项目,推动融资银行、发起人等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项目未来收益的确定性。


  (三)创新业务模式,缓解政府财政和发起人资金压力


  当前,很多“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都是由主权借款形式进行融资支持的,由于其还款完全依靠主权信用,如借款国外汇短缺或外汇管理不善,非常容易引发主权违约,进而影响后期项目推进。另有一些采用工程承包模式的项目,由于东道国缺乏项目运营经验,导致项目效益不好、项目损耗过快等,这些都对持续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不利。相比而言,公私合营(PPP)模式和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下,政府部门负责提供政策和相关支持,私人部门负责融资、建设和运行项目,从而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伙伴合作关系,更有利于促进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提高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的财务稳定性。


  (四)更多采用银行贷款,大力推广共保、再保


  “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单体通常很大,一些项目贷款金额高达几亿、十几亿甚至几十亿美元,但我国银行多倾向于一家或两三家承贷,不愿意或没有能力组织国际银团贷款,导致风险过于集中在中资金融机构。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方面,对于一些中长期险项目,也都是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承保,并未向国外同业进行分保或共保安排。对此,我国相关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可按照国际同业做法,大力推广国际银团贷款和分保、共保方式,通过扩大合作面,争取更多利益相关者,在分散和降低风险的同时,提高自身的国际形象和实力,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投融资活动。


来源:中国投资参考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