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越南经济时报》第275期半月刊消息,越南2016年修订了多部重要法律和法规,将对越南整体营商环境和投资者经贸投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现将有关修订内容概述如下:
一、劳动雇佣及人力资源。越南央行于2016年出台正式规定允许授予越南籍雇员以及外籍雇员股权期权。越南政府2015年第135号政府令于2016年2月15日生效,确认越南籍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参加外国实体为越南员工发行的海外奖励股权来进行海外间接投资。2016年6月29日,越南央行发布2016年第10号通知以执行政府2015年第135号令,于2016年8月13日生效。这是越南首个股权激励的立法,将对在越跨国公司工作的越南高管薪酬产生重大影响,也为跨国公司聘用和吸引人才创造机会。此外,越南加强了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越南2015年颁布的《职业卫生安全法》于2016年7月1日施行,整合了所有劳动安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比旧法规定更加详细。
二、工会联盟自由化。为符合TPP承诺,越南同意修改其劳工法和工会法。虽然TPP是否能批准生效还未有定论,但越南政府表达其将进一步推进劳工和工会立法改革。越南劳动总工会将继续发挥作用,同时允许在用工地成立新的独立的工会,最终可实现跨地成立工会。此外,越南最低工资提高。外籍雇员也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自2018年起,计算社保基数的工资总额将包括工资、津贴以及雇主对员工的其他支付。雇主应为外籍雇员及劳动合同期不足三个月的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这些将明显增加越南用功成本。
三、金融服务。关于保险服务相关,根据2015年第35号决定,工贸部对于“基本货物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有管辖权,企业出台寿险政策应向工贸部登记注册,该决定造成保险产品注册受越南财政部和工贸部的交叉重叠管理审批。2016年越南政府出台了73号令,简化了寿险产品注册政策,实行一站式注册安排,财政部是受理和通过申请的唯一机构,财政部将协调工贸部完成注册程序。
四、进出口关税。2016年9月1日实行新的进出口关税法。此前,进口税免征适用于委托生产加工合同项下复出口的进口产品。但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该类免税政策扩大适用到在一般购销合同项下复出口的进口产品。这一政策取代了购销合同项下275天内必须加工成成品复出口的要求。
五、对于海外股权转让行为征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第2015/12号令规定了海外的间接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海外公司(无论其是否在越南境内设立机构或运营地点)获得的来源于越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注册资本、投资项目或者注资权、投资项目参与权等某些并购行为产生的收入或所得。但是,该12号令并未明确在间接转让时如何计算应税所得,如何确定税收申报方和纳税人,为其实施带来不确定性并引发争议,甚至阻碍交易和新的外商投资项目。越南税收机关近期加严了对部分间接转让的税收征管,有的甚至对2015年1月1日前的交易进行追溯征收。
六、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问题。知识产权转让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5%的增值税和10%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不仅认为特许权使用费应该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作为服务费应该 缴纳5%的增值税。而此前,无论是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在越南仅需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投资许可部门决定是否授予税收优惠的权力被收回,为越南创造一个稳定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七、税法与投资法的不一致问题。根据2016年6月17日第83/2016/TT-BTC号通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产业清单比投资法第4.1条规定的优惠产业清单优先适用效力。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应适用投资法规定其他的享有投资优惠政策产业类型的规定。越南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优先适用于投资法,或者企业所得税法令优先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令。因此83号令的出台将会产生一定争议。
八、增值税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增值税法、特别消费税和税收管理法(第106/2016/QH13号法)于2016年7月1日生效。新法取消了超过12个月或者四季度后仍可申请增值税退税的规定。其次,对于新设投资项目如果未按照规定注资或纳税人未能满足附条件经营的业务要求,不允许纳税人在项目试运行期间申请增值税退税;对于不在海关法规定的海关操作区域内进口复出口的产品或出口产品,无法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
九、附条件经营的服务行业清单缩短。越南计划投资部修订了根据投资法的附条件经营业务服务业清单,提高外国投资者投资有关服务行业的积极性。但同时,实施新修订的投资法和企业法关于贸易活动的实施法令第8版草案中,规定从事贸易或分销等行业的公司需要额外向工贸部申请业务许可证,许可证最长期限为五年。新的业务许可证涵盖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与“生产相关的商业服务”和与“货物购销相关的商业活动”等。